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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29  查看次数:
第一章 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主要工作内容是确立学院各种学术规范和制度,完善学术评价体系与考核办法,加强科研项目进程和经费使用的监督,对学院各项科研和学术项目进行审核评议、筛选、上报,倡导良好的学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形式主要包括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对于特急议题,24小时内组织召开会议;紧急议题,三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召开会议;一般议题,一周之内组织召开会议。
第三条全体委员会议以及主任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超过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主任委员、秘书长根据需要,可列席专门委员会议,但不参与表决。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均需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秘书处。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超过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主任委员、秘书长根据需要,可列席专门委员会议,但不参与表决。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均需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秘书处。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事由。一年内2次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4次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相关制度,在学院各种学术活动中要秉承客观、科学精神,做维护学风和学术道德的楷模。始终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力争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如在学术评议中显失公允,或严重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学院调查属实后将取消其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采取回避制度。院学术委员会的某个议题涉及到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需要保密的内容,未经会议许可,不得随意传播扩散。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情节严重者,造成当事人声誉受到极大负面影响的,该委员应向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甚至予以适当的精神补偿;如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该委员应适当赔偿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照职责范围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应按时反馈意见,并应积极主动地针对会议工作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会议流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是学术委员会运行工作主要方式,在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之前,学术委员会要对所讨论的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决定是否召开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如对重要问题产生分歧,应暂缓做出召开会议的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之后,再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委员一票制,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表决或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首先主任就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介绍和阐述,大致提供会议将形成的方案和决议的总体方向以及问题焦点、难点;然后分发讨论材料,经委员们讨论后,形成初步意见;再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同专家组讨论,就委员们的初步意见形成共识或主流意见;最后进行表决,半数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办事机构与经费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拨给学术委员会一定的活动经费,以保证学院学术委员会开展正常活动。
第五章 附加说明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根据事项性质,可采取通讯表决或实名投票等方式,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由秘书处向议题提出方进行反馈,同时报送学院相关部门。秘书处在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并向委员反馈表决结果的执行情况。
本工作条例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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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六月五日